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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大气污染学校应急方案

2015年10月21日 09:40  

浙江省大气重污染学校学生预防

专项应急行动方案(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大气重污染,以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为主要对象,建立健全学校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机制,切实防范和减轻空气污染对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影响,保障各级各类学校师生健康和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应对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方案和当地实际,制定本校实施方案。

1.4 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省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学校建立大气重污染快速响应和应对机制,保障各级各类学校师生健康和安全。

2)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根据省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预警,实行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分级处置、分级响应。在大气重污染发生地区,在当地大气重污染应急组织机构领导下,各级教育部门启动相应行动方案。

  (3)以人为本,妥善处置。大气重污染发生后,受影响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迅速掌握情况,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把保护学生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同时维持好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生活秩序,维护和促进校园和社会稳定。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省教育厅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机构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教育系统大气重污染学校学生预防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省教育厅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教育厅领导小组)及处置机构,在省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教育系统大气重污染学校学生预防应急处置。

2.1.1省教育厅领导小组组成

  省教育厅厅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厅长担任副组长。

小组成员:由省教育厅办公室、计财处、宣教处、基教处、学前教育处、职成教处、体卫艺处、校安处和各高教园区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2.1.2省教育厅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政府有关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指示精神,组织协调全省性或省内特别重大的影响教育系统的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省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处置行动。

2)协调各高校、各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开展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3)指导督促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2.1.3省教育厅领导小组应急处置办事机构

省教育厅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体卫艺处,具体负责教育系统大气重污染学校学生预防的处置协调和日常管理。

2.1.4省教育厅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省教育厅领导小组的各项指令,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和工作情况,向省教育厅领导小组提出学校应急处置建议和具体措施。

3)督导、检查各地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地各校经验和做法。

4)组织开展应对大气重污染的宣传教育与培训活动。

2.2 市、县(市、区)教育局大气重污染应急组织机构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教育系统大气重污染学校学生预防应急行动方案。

3 宣传教育

加强环境保护和健康教育。在中小学校地方教材中,增加环境保护和健康教育内容。鼓励学校在校本教材中增加环境保护和健康教育课程。利用多种方式,加强对学生的环保与健康知识宣传,把环境保护和健康教育作为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4 应急行动措施

根据《浙江省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在省、市、县(市、区)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后,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序启动应急行动方案,发出健康防护通知,学校要及时组织师生做好健康防护措施的落实工作。

4.1 响应分级

应对重度污染天气,根据相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分级响应,教育系统分级负责,按要求分四个等级采取相应响应措施。

4.1.1四级响应措施

大气重污染发生地区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当地政府大气重污染四级(蓝色)预警后,立即启动大气重污染学校学生预防四级应急措施。大气重污染发生地中小学、幼儿园按当地教育局通知,启动本校应急方案。

4.1.1.1省教育厅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接到省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发布的大气重污染四级(蓝色)预警后,省教育厅领导小组负责启动本方案,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有关地方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迅速掌握情况,向上级部门汇报,并根据情况启动响应。

2)涉及全省范围的大气重污染,由省教育厅发布建议全省中小学、幼儿园适当减少户外教学活动的公告。涉及若干地方范围的,立即通知涉及地区的市县教育局,由涉及地区的市县教育局发布建议学校减少户外教学活动的公告。

4.1.1.2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的措施

1)按当地政府和省教育厅要求部署相关工作。

2)通知本辖区内的中小学、幼儿园适当减少学生户外教学活动。

4.1.1.3校应采取的措施

1)适当减少户外教学活动。

2)通知全校师生,提出防护指导。

3)加强对大气重污染情况下师生自我保护教育。

4.1.2三级响应措施

大气重污染发生地区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当地政府大气重污染应急三级(黄色)预警后,立即启动大气重污染学校学生预防三级应急措施。大气重污染发生地的中小学、幼儿园按当地教育局通知,立即启动本校应急方案。

4.1.2.1省教育厅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接到省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发布的大气重污染三级(黄色)预警后,省教育厅领导小组负责启动本方案,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有关地方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迅速掌握情况,向上级部门汇报,并根据情况启动响应。

2)涉及全省范围的大气重污染,由省教育厅发布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教学活动的公告。涉及若干地方范围的,立即通知涉及地区的市县教育局,由涉及地区的市县教育局发布学校减少户外教学活动的公告。

4.1.2.2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采取的措施

1)按当地政府和省教育厅要求部署相关工作。

2)通知本辖区内的中小学、幼儿园减少学生户外教学活动。

减少学生户外教学活动,包括减少户外的体育比赛、户外大课间活动、课外体育户外活动、户外体育课;室内体育活动照常开展,但要减少剧烈的活动。

非身体剧烈活动的、一般的社会实践教育课程或活动可酌情开展,但要有明确的保护措施。

3)督促检查本辖区内的中小学、幼儿园学校减少户外教学活动的实施。

4)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本地大气重污染发生情况及学校采取的措施。

4.1.2.3学校应采取的措施

1)减少户外教学活动。

2)适当调整教学计划。

3)通知全校师生,提出防护指导。

4)加强对大气重污染情况下师生自我保护教育。

4.1.3二级响应措施

大气重污染发生地区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当地政府大气重污染应急二级(橙色)预警后,启动大气重污染学校学生预防二级响应措施。大气重污染发生地的中小学、幼儿园按当地教育局通知,立即启动本校应急方案

4.1.3.1省教育厅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接到省大气污染应急指挥部发布的大气重污染二级(橙色)预警后,省教育厅领导小组负责启动本方案,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迅速掌握情况,向上级部门汇报,并根据情况启动响应。

2发布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教学活动公告

涉及全省范围的大气重污染,由省教育厅发布全省中小学校、幼儿园停止户外教学活动公告。

涉及若干地方范围的,立即通知涉及地区的市县教育局发布学校停止户外教学活动公告。

停止户外教学活动期间,对于非身体剧烈活动的室内体育活动可酌情开展,但要做好相应保护措施。

3)督促检查各地各中小学、幼儿园相应措施的实施。

4.1.3.2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采取的措施

1)按当地政府和省教育厅要求部署相关工作。

2)通知本辖区内的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学生户外教学活动。

停止学生户外教学活动,包括停止户外的体育比赛、户外大课间活动、户外体育活动和体育课;停止户外社会实践教育课程或活动。对于非身体剧烈活动的室内体育活动可酌情开展,但要实施相应保护措施。

3)督促检查本辖区内的中小学、幼儿园相应措施的实施情况。

4)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大气重污染发生情况及学校采取的措施。

4.1.3.3学校应采取的措施

1)停止户外教学活动。

2)对教学计划作适当调整。

3)通知全校师生,提出防护指导。

4)加强对大气重污染情况下师生自我保护教育。

4.1.4一级响应措施

大气重污染发生地区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当地政府大气重污染一级(红色)预警后,立即启动大气重污染学校学生预防一级响应措施。大气重污染发生地的中小学、幼儿园按当地教育局通知,立即启动本校应急方案。

4.1.4.1省教育厅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接到省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发布的大气重污染一级(红色)预警后,省教育厅领导小组负责启动本方案,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迅速掌握情况,向上级部门汇报,并根据情况启动本级响应。

2发布中小学校、幼儿园停课公告。

涉及全省范围的大气重污染,由省教育厅发布全省中小学校、幼儿园停课公告。

涉及若干地方范围的,立即通知涉及地区的市县教育局发布中小学校、幼儿园停课公告。

4.1.4.2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采取的措施

1)按当地政府和省教育厅要求部署相关工作。

2)公告本辖区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停课。

3)督促检查本辖区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停课。

4)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报大气重污染事发地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4.1.4.3学校应采取的措施

1)停止教学活动。停课期间,教师正常到校,家中无人照顾的学生可以送到学校,学校应开放图书馆、科技室等活动场所,供学生活动。

2)适当调整教学计划。

3)通知全校师生及学生家长,提出防护指导。

4)加强对大气重污染情况下师生自我保护教育。

5)稳定师生、家长情绪,做好思想工作。

6)做好值班、校园安全、仪器设备维护等工作。

4.2 信息报送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在接到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大气重污染预警后,要把有关信息和处置情况及时报告省教育厅。省教育厅视预报的大气重污染分级预警情况,给予指导,并向上级部门汇报。

4.3 应急终止

1)按照各级政府统一部署,在接到当地政府大气重污染应急组织机构提出的终止响应通知后,解除相应的应急响应。

2)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区)大气重污染相关应急组织机构分别解除应急响应。

3)解除应急响应后,学校通知师生,并按调整后的教学计划,开展正常的教学活动。

5 总结评估

在应急响应终止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当地政府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并对学校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及下步整改方案,上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地各校应认真总结应对和处置的经验,对在工作玩忽职守、渎职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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